温馨提示

1、交易前请仔细核实商家真实资质,勿信夸张宣传和承诺。如发现非法商家,欢迎广大网民举报,举报电话:4000-999-800。

2、该信息由列表网网友发布,其真实性及合法性由发布人负责,列表网仅引用以供用户参考,详情请阅读列表网免责条款。

3、在签订合同或相关协议之前,任何要求预付定金、汇款等方式均存在风险,谨防上当受骗!

详情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缴纳五险一金或者缴纳工伤险找专业的劳联人力资源管理。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