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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项目,1986年又建立了待业保险。1992年起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其中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以改革养老保险、建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为突破口,带动工伤、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在全社会范围内,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况仍然大量存在,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也使国家在衡量企业竞争力方面出现偏差。

1999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出台,加强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和监督检查等一系列管理,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社保设立了相应的罚责。“三险一金”、“五险一金”开始成为劳动者求职的普遍要求和用人单位招揽人才的基础条件。

2001年,面对劳动者退休后追索养老保险等问题,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一条作出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自此拉开了劳动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序幕。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同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文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并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属于一裁终局事项。

2010年,高人民法院出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再次明文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至此,通过行政与司法领域多年的不懈努力,为劳动者争取社会保险权益提供了较完善的保护。

二、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将面临的行政风险

1、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

2、企业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企业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不按规定逐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该企业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如果构成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有关行政部门将对其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企业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直至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三、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将面临的法律风险

1、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2、企业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办理补交手续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赔偿损失。

3、企业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4、企业招聘录用停薪留职、提前退休(内退)、下岗待岗、经营性停产放长假的劳动者,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否则要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劳动者维权技巧

1、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2、已经由企业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企业欠缴、拒缴社保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

3、企业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办理补交手续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而产生的赔偿损失纠纷,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受案标准上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企业没有为其办理社保手续导致其损失即可。